金谷粮食网手机版

由来已久的中美农产品贸易摩擦

发布时间:2010-07-26

从2009年11月5日中国对美国白羽肉鸡正式立案调查,到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的相继作出,这起中国对美国农产品第一案就吸引了各方的关注。农产品贸易摩擦成为中美双边贸易的新焦点。

中美两国土地资源相当、气候条件相似、均适宜于农业,中美也是世界农业生产大国,主要粮食作物和肉类产量均居世界前列,由于农业所具有的基础性地位,关联着粮食安全、环境保护、国内政治等诸多因素,农业生产在两国均具有重要地位。中美农产品贸易一直是中美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美农产品贸易往来的不断增多,双方在农产品贸易中引发的争端也日益增多,除了对农产品的高额贸易补贴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成为中美农产品贸易争端的重要手段。

中美农产品贸易争端概述

自1994年美国对中国新鲜大蒜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美国先后对中国农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5起,而中国在2009年才对美国农产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1.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

1980年至今,美国共对中国农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5起,均为反倾销调查,占美国对华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的3.3%,涉及的产品分别为新鲜大蒜、蜂蜜、淡水小龙虾、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其中对华蜂蜜在1994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以中美双方达成价格承诺而中止,后又在2000年再次发起反倾销调查。(见右上表)

2.中国对美国农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

2010年中国对美国农产品发起了首起贸易救济案件,而且是双反调查,涉案产品为白羽肉鸡。目前,中国商务部已对该案作出初裁,裁定对美国涉案企业征收43.1%~105.4%的反倾销税,征收3.8%~31.4%的反补贴税。初裁后,中国商务部还将继续进行调查,包括实地核查,并将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公平、合理作出终裁。

就目前农产品贸易争端看,中美两国在依据的法律、程序和裁决结果等方面,均属大同小异,但细比之下,二者存在以下几点不同:

1.调查形式

截至目前,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形式仅限于反倾销,而中国对美国农产品的贸易救济调查既有反倾销也有反补贴,这主要是因为农业是美国政府补贴最多的产业。据经合组织估计,美国政府每年对农民的补贴约为400亿美元,平均每100美元的农业产值中,有20~30美元来自政府补贴。

总体来看,美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形式繁多,花样各异,概括起来主要有贷款差额补贴、固定直接补贴、反周期补贴和灾害保险补贴等。美国对农业的高额补贴做法已受到世贸组织成员的广泛批评,因为这种补贴造成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严重扭曲,特别是威胁到贫穷国家农民的生计。美国在农业补贴问题上的顽固立场也是造成目前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僵局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本次反补贴调查中,中国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主要针对白羽肉鸡产品的上游产业——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因此在本案调查中涉及了上游补贴利益的认定和传导分析。鉴于世贸组织协定对于此问题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各成员方有关上游补贴调查的立法和实践也非常少,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慎、反复的研究,经初步调查并通过比较应诉公司采购的受补贴玉米和大豆(豆粕)价格与未受补贴玉米和大豆(豆粕)价格,认定应诉公司在购买受补贴产品时获得了竞争性利益,进而使其生产被调查产品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在本案中首次对上游补贴传导进行认定和分析。

2.影响

在影响方面,由于中国出口美国的农产品都是大宗拳头产品,在出口额上所占比例较大,而且农产品涉及的各个产业链条比较多,因此,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产生的影响,要比中国对美国农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产生的影响更大。

例如,2004年,美国对中国产暖水虾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我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高、影响最大的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案件。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48 亿美元,直接或间接影响163家中国企业,导致一些大型虾加工企业减产、转产或停产,而数百万虾农和专业捕虾渔民的生产和生活也受到很大的影响。

而中国对美国农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所涉及的产品——白羽肉鸡,从出口地来看,中国并不是美国白羽肉鸡出口的主要目的地,而且出口额在总出口额中所占比例不大。以海关税则号020711项下产品为例,2004~2009年,美国出口总额约4.6亿美元,其中对中国出口额为423万美元,占比 0.92%。

3.后续调查

从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看,持续时间比较长,除反倾销措施满5年的日落复审外,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还进行行政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和情势变迁复审等调查,对于美国国内产业来说,这名目繁多的复审对中国农产品的进口情况、市场销售行为进行随时监测,一旦出现对其国内产业不利的情形,就随时更改税率,极大地压制了中国农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

中国对美国农产品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虽然才1起,但从中国对美国其他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来看,一般都是在贸易救济措施期满5年后发起期终复审,很少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过程中进行其他复审调查。

贸易救济原因分析

1.农产品基础地位的决定性。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命脉,对维护整个社会政治稳定发挥着巨大作用,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保护。多数国家将把主要农产品视为战略性产品,以保护本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即使本国农产品没有竞争力,大多数国家也不愿意放弃农业,越是经济发达国家越是如此。农业及农产品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和频繁性。

2.自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对美出口大幅增长,美国担心中国农产品会冲击其国内市场,为了保护本国的农业,其政府和国内企业纷纷要求对中国输美农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3.我国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预警机制不完善,也没有强有力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措施。出口企业缺乏敏锐通畅的信息机制、传导分析信息系统,致使竞争手段单一,国际营销能力不足。出口企业之间的混乱竞争,也导致了本国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的恶性竞争,而且政府、商会等组织机构,对于企业的约束管理能力不强,使得企业之间的凝聚力不够,这也从一个方面增加了农产品贸易的摩擦可能性。

4.作为国际贸易焦点的农产品贸易,虽然在贸易自由化上有了一定的进展,但目前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措施远未改变发达国家实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的本质,新的农产品贸易保护以反倾销、技术壁垒、特别保障措施等形式出现,其保护效应也在不断强化。保护与反保护的激烈争斗引发了许多摩擦与争端,使贸易救济案件呈迅速增加之势。

中美两国在农产品领域的摩擦争端接连不断,但从整体上看,中美农产品贸易互补的特点,而且国际分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中美农产品贸易的前景仍然是十分看好的。当然,中美之间的摩擦可能会继续成为阻碍两国农产品贸易的主要问题,中国应该从政府、企业、商业协会等多方位考虑解决措施,形成完善的解决机制,为中美农产品贸易扫清障碍,获得双赢机会。



分享到:
金谷粮食网 > 市场分析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