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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再次修改

发布时间:2010-08-23

     接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 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 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所有竞买企业必须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账,履行了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的企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购买。饲料企业还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提供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 还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交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日处理能力或日需求量以及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的证明。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30天),一个月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 天)的加工用量,自2010年5月18日起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企业120天加工用量。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买受 人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

    本细则自2010年8月24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1.《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0年8月24日起执行)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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