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价格该不该暴涨?
近期说到粮食价格,总离不开两个字:暴涨。粮食价格真的涨的这么可怕吗?
以我国大米主产区江西为例,八十年代晚籼稻定购粮的收购价为11.55元/百市斤。从2005年以来,国家多次上调粮食最低收购价保护价格,2010年,江西省晚籼稻的最低收购价保护价为97元/百市斤,是八十年代晚籼稻定购粮收购价的8.4倍。八十年代职工的工资水平都很低。一般干部、工人、教师、医护人员的月工资只有四五十元。折换成粮食,月收入约300-500市斤晚籼稻谷。
经过几次工资改革,职工工资大幅度上涨。一般干部、工人、教师、医护人员的月工资(含津贴、补贴、奖金,下同)达到两三千元。折换成粮食,月收入为2000-3000市斤晚籼稻谷。与八十年代相比,职工工资上涨了50多倍。这还不包括那些年薪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几百万的人。
八十年代,请零工干一天活只需付2元工资,按当时的粮价(11.55元/百市斤)折合晚籼稻谷17.4市斤。如今请零工干一天活要付100元工资,按2010年的粮价(97元/百市斤)折合晚籼稻谷103市斤。也上涨了50倍。
粮食价格上涨幅度8.4倍,职工工资上涨幅度50倍(实际增长幅度50多倍),粮食价格上涨幅度为职工工资上涨幅度的1/6。按职工工资上涨幅度计算,现在晚籼稻收购价格应该为577.5元/百市斤。相对职工工资,粮食收购价格不是上涨了,而是下降了,晚籼稻实际价值为八十年代收购价格的1 /6,每百市斤的价格仅1.93元。
农民或许不知道“比较效益”这个词汇,但他们知道“种什么划得来,种什么划不来”,知道“干什么划得来,干什么划不来”。种粮比较效益过低,是农民弃粮不种,改种其他作物的原因。也是青壮年农民弃田不种,舍家弃口,外出打工的原因。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全国13亿人口,吃饭始终是第一位的大事。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一旦发生粮食短缺,后果不堪设想。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我们对此有过极其深刻的教训,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警钟必须长鸣。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加上国家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减少粮食征购量,放开了粮食市场,农民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从1978年到1984年,全国粮食总产量由3.05亿吨增加到4.07亿吨,增长了33.6%,年均增长5%,人均占有粮食由319公斤增加到396公斤,增长了24.1%,年均增长3.7%。1992年,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力度,对粮食生产实施了一系列扶持与保护措施,增加了对农业的投入,从1993年到1996年的4年间,粮食总产量增长了10.5%。1996年我国粮食首次突破5亿吨大关,随后两年仍然保持了较好的增长态势。1998年虽然全国发生了特大的洪涝灾害,但粮食总产量仍达5.26亿吨,人均占有量达到416公斤。
199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重新关闭粮食市场。《粮食收购条例》第五条规定:“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国有粮食企业行政干预严重,经营机制不活、销路不畅、仓容不足、资金周转困难及政府补贴不到位等原因,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无法兑现。国有粮食企业限收、压级压价甚至拒绝收购农民余粮,私商粮贩和用粮单位(包括县以外的国有粮食企业)又不准到农村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在粮食收购期间,粮食主产区的县乡政府和国有粮食部门、工商部门到处设卡,见贩运粮食的就抓,抓到就罚款就没收,造成粮食流通严重受阻。农民生产的粮食除了交售给当地的粮管所(粮站),没有其他的销路。当当地的粮管所(粮站)压级压价,限收拒收农民粮食时,农民只能让其宰割或看着粮食贮存在家中被虫吃鼠咬、陈化变质。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农民只好以低于保护价的价格忍痛将粮食化整为零出售给城镇居民和与国有粮食部门有勾结的“粮贩子”,反过来又造成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无法实现顺价销售,粮食大量积压,迫使政府在新的粮食年度内降低粮食保护价的收购价格,形成农民与政府博弈的局面。年复一年,博弈的结果是政府和农民两败俱伤。粮食价格一路下滑并导致农副产品价格全面下滑,粮农收入大量减少,种粮积极性下降。
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由于财政分配政策改革滞后,事权与财权不匹配,县乡财政困难加剧。在得不到上级财政的支持下,县乡政府为了维持正常运转,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农村中“三乱”(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农民税费负担一年比一年增加,农民难负重荷,大量逃离农村,造成耕地大量撂荒。从1999年开始,粮食生产出现了连续5年的减产。到2003年,全国粮食总产量减产到4.31亿吨,下降到20世纪90年代最低水平。人均占有粮食倒退到1983年的水平,粮食供需缺口达10%以上。
从2004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及时调整了政策。一是重新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实行了购销多渠道经营。二是实行了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制度。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三是对粮食生产实行价外补贴制度。从2004年起,对种粮农民进行良种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不挂钩的直接补贴。补贴资金从2004年的145.2亿元、2005年的173.7亿元、2006年的309亿元一直增加到2007年的314亿元和2008年的540亿元。四是免除了农村税费。从2005年开始,分3年取消了农业税和农业业特产税,彻底免除了农民的税费负担。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保障了粮农的经济利益,调动了粮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使全国粮食生产重新出现上升趋势。2004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 4.69亿吨,比上年增产9.0%,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增产最多的一年。2005-2008年,全国粮食总产分别达到4.84亿吨、4.97亿吨、5.02 亿吨和5.29亿吨,2009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5.31亿吨,创历史新高。人均占有量重新上升到408公斤。
但是,从2005年起,全国粮食总产增长速度明显减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曾指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持续增加种粮收益,不断提高生产能力。”
2005年至2009年,年平均增长仅1%。2010年夏粮总产已经出现下降趋势。要想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确保粮农经济利益。要妥善处理各行业、各部门的经济利益,尽量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各行业、各部门的收入差距,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价格,大幅度提高对粮农价外直接补贴金额,确保农民收入增长,让农民在粮食生产和经营中得到实惠,使农民保持旺盛的粮食生产热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