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通知
接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 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移库 玉米(含中央储备玉米,下同)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企业。所有竞买企业必须是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 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的企业。饲料加工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 玉米日需求量(以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2009年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为准)以及向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包括2009年粮 油加工业统计年报、2009年粮油购销存统计年报)的证明。养殖企业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 日需求量情况以及向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2009年粮油购销存统计年报)的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 品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移库玉米竞买。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的企业,不得参加竞买。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 本企业15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15天),一个月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30天)的加工用量。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 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不得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参加竞买的企业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加工能力(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饲料加工企业还 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二、将第三十二条中第一段修改为:“粮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并要求出卖人承储库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粮食服务。到期未出库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买受人预交的200元/吨履约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须在将粮食运回本企业后,凭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运回本企 业的证明,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从签订验收确认单之日起,到退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 回。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 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买受人有以下行为之一:1.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2.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将购买的粮食运 回本企业或将购买的粮食运到其他企业(单位)代储的;3.将所购买的粮食转卖的;4.提供虚假材料(指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材料)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 合同终止。买受人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200元/吨、2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因买方违约应交纳出卖人 的200元/吨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并上缴中央财政。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指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材料)或转卖玉米的,一经查实, 取消该买受人参与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入市购买资格和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禁止其今后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购买活动,并由交易市场予 以通报。”
五、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若出卖人承储库部分违约的,市场负责为双 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承储库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对于全部违约的,交易市场负责从出卖人承储 库其他货款中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不足部分由交易市场向中储粮总公司提出拨付申请,中储粮总公司应在3日内将相应资 金拨付给交易市场,再由市场拨付给相关买受人。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 行承担。出卖人承储库(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违者按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0]19号)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买受人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市场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 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 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延长期内的费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出库 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六、将买卖双方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分别提高至20元/吨和200元/吨。
修改后的交易细则自2010年11月16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国家临时存储(移库玉米)竞价交易细则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