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11月1日实施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杜宇、张晓松)记者21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农资经营者、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总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农资市场监管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杜宇、张晓松)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四项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这四项制度包括: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办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总局: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农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杜宇、张晓松)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若违反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办法》,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工商总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户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杜宇、张晓松)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另外,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办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