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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合同规定不明引发的玉米收购纠纷

发布时间:2011-02-14

    1月19日,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小岭村村民李某与吉林省瓜菜老板张某签订了一份《购买玉米合同书》,双方约定从1月25日至31日,张某以2.85元一斤的价格购买并采摘完李某地里的玉米,并支付了押金10万元。

    27日,张某以李某在1月25日没有给其采摘玉米为由,拒绝发货由此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遂一起到法院请求处理。

    东方法院立案庭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主张对方当事人只收购了4万斤玉米,地里尚有9万斤没有采摘,再过几天春节到了,玉米成熟了,没人收购,损失非常大,对方应予赔偿;张某则称,由于对方没有按照口头约定分别于1月 25日、28日、31日给其发货,现在只能在收4万斤玉米左右,不能再履行合同。在了解双方的诉求后,立案庭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合同书中的瑕疵,并结合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涉农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提醒广大粮食从业朋友,在制定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严密,对规定条款一定要说的清楚,对责任一定要明确。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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