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野猪无生猪扶持款 农户状告农业局败诉
发布时间:2009-10-27
本报讯 因为驯养和发展野猪养殖业没有享受到生猪产业项目的国家财政扶持款,景洪晨晓商贸有限公司将云南省景洪市农业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判景洪市农业局“乱作为,并责令其改正”。近日,笔者从景洪市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民告官的官司,目前以原告景洪市晨晓商贸有限公司败诉而结束了一审程序。
据了解,晨晓公司养殖的野猪规模达1000余头,负责人龚最荣认为,一些规模比晨晓公司小的养猪户都上了扶持名单,那自己的公司获得扶持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事。于是龚最荣就开始找景洪市农业局的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对自己的公司没有获得扶持发出了质疑,但没有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
7月5日,龚最荣以景洪晨晓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景洪市农业局告上法庭。
针对晨晓公司的行政诉讼状,景洪市农业局在法庭上作出了“龚最荣的公司饲养的是特种野猪,不属于家养猪品种,所以不符合扶持条件。即使是符合条件的企业也不能全部得到扶持,毕竟300万元扶持资金有限”的答辩。同时,景洪市农业局还认为,野猪饲养属于特种养殖,应该属于林业或科技部门的扶持范围。
而龚最荣对这样的答复却感到无法接受。“特种野猪是小耳猪母猪和野猪公猪交配的后代,这个产业多次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肯定,而且还上过中央电视台的《致富经》栏目,不可能不属于生猪产业。”其一直坚持认为,自己的公司之所以没有进入扶持项目候选名单,完全是由于景洪市农业局行政乱作为所导致的结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景洪市本次扶持的对象是发展生猪养殖业项目,而原告景洪晨晓商贸有限公司的产业是特种野猪养殖,不在此次扶持对象的条件范围。因此作出了“驳回原告景洪晨晓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