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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霞浦县牙城镇强占千亩良田克扣农民补偿款

发布时间:2009-10-30

  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未经国务院审批,强行解除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征用特级良田1520亩,获利2亿多元人民币,少支付村民征地补偿费3200多万元。

  牙城斗门洋1967年围塘造田1500多亩,1977年建造东澳水库灌溉牙城斗门洋和牙城上洋,根据国家农业部门规定,牙城斗门洋系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是一等灌溉水田,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牙城下洋属一等灌溉水田,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每亩应补偿4万元,青苗补偿按耕地年产值的一倍补偿,牙城斗门洋当年可播双季,年产值稻谷1000公斤,价值2600元,当年10月至次年初疏菜收入每亩5000斤,市价约2000元,青苗年收入合计4600元,每亩应补偿青苗款9200元。牙城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11日出台的霞牙政纪[2007]1号文规定:“目前整个斗门工业集中点共征地1166亩,征地价格为:水田2.8万元/亩,园地1.4万元/亩(不含青苗补偿费)。这明显违反福建省有关文件。牙城镇下洋工业集中点实际征用良田1520亩,比纪要确定的1166亩要多出354亩。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牙城镇政府应按实际征用面积1520亩计,每亩4万元补偿费,应支付补偿款6080万元,牙城镇政府共克扣耕地补偿费1824万元。实际上牙城镇政府将斗门洋1520亩良田出卖给浙江省温州市48家不锈钢污染企业,每亩耕地出售价格为16.5万元,按1520亩计,土地出让共收入2.43亿元。

  擅自流转承包土地:剥夺农民合法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规定。

  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八条第二款还明确指出:“没有承包方的出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十条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牙城镇斗门、一层、梅花、牙城、前街5个行政村所在的下洋1520亩耕地承包给村民,统一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发包,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月1日止。牙城镇人民政府没有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权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牙城镇人民政府无视上述规定将5个行政村1529亩良田每亩以16.5万元,故意压低地价出卖给浙江省温州市43家不锈钢污染企业,经济收入达二亿多元,土地转让过程中还没有经过和农民双方协商,群众由于失去耕地无法生存,再者补偿费补偿标准严重不足,许多群众到工地上要求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补偿规定和参照宁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收购价格给村民补偿,政府不但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被征用耕地每亩只绐群众2.8万元补偿,与省市政府的规定差额悬殊太大,必然引起村民的强烈反对。

  被征地4000多农民社会保障没有着落。

  2007年秋天,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斗门、梅花、一层、前街、牙城等五个行政村4000多农民1520亩良田被牙城镇卖给温州开发商后,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着落,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端困难。希望妥善解决4000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以解村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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