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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严禁营利性医疗机构列为新农合定点

发布时间:2009-11-22

    记者从石家庄市卫生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工作,市卫生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认真执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
    通知要求,县域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确定,县域内就诊未到定点医疗机构的不予报销补偿。县域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县域外就诊未到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就诊未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不予报销补偿。县域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应级别予以报销补偿。2009年所有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均视为县域外新农合定点机构,参合农民就诊发生费用,按照本县(市)规定予以报销补偿。严禁将营利性医疗机构列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经发现应追回全部补偿费用。

    当出现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超出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实行限价补偿规定情况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由患者或者亲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和按印手指印迹。知情同意书放入病历,与病历一同归档保存备查。

    参合农民需要到县(市)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经办机构不得剥夺参合农民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因急诊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参合地县级经办机构并补办相关手续。严禁将转诊备案手续经办权下放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其它单位或部门,县(市)合管中心全权负责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来源: 石家庄日报 作者:王丽强   编辑: 安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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