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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13日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

发布时间:2012-09-08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定于2012年9月11日-13日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及相关联网市场举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数量
(万吨)

标的分布

星期二
(9月11日)

国家临时存储(东北)粳稻
竞价交易

15

吉林(0.65)、黑龙江(14.35)

星期三
(9月12日)

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竞价交易

32

河北(3)、山西(5.8)、内蒙古(1.1)、安徽(7)、山东(12)、湖北(2)、甘肃(1.1)

星期四
(9月13日)

国家临时存储稻谷(含最低收购价)竞价交易

0.25

河南(0.24,在郑州市场交易)、安徽(0.01)

国家临时存储(东北、移库)大豆
竞价交易

40

河北(0.34)、内蒙古(1.09)、吉林(2.08)、黑龙江(36.49)

       具体交易的品种和数量如有变化,以即时公告及清单为准。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详见www.cereal.com.cn/agwt www.hfgtc.comwww.grainmarket.com.cn网站。

        二、参加竞价销售交易会的资格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日处理小麦能力在100吨以上(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企业不限加工能力)的国内面粉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小麦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10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15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30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30天)。买受人所竞买的小麦要尽快运回本企业加工成面粉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竞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稻谷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日处理稻谷能力在100吨以上(注册地在贵州省的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在50吨以上,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不限规模)的国内大米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稻谷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09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同一受买人每次购买稻谷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稻谷能力乘以15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30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稻谷能力乘以30天)。买受人所竞买的稻谷要尽快运回本企业加工成大米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的所有款项,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油经营、加工及饲料生产资格的企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1年度粮油流通统计报表的义务。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竞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所有参加交易会的企业在参加交易会前须签署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此规定。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粳稻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    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1年度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义务。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竞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所有参加交易会的企业在参加交易会前须签署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此规定。

        三、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粮食收购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3.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交易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买卖双方参加交易会时,务必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四、报到时间

       报到时间为该品种的交易日前。

       五、交易市场

       本次交易采用现场及网上交易的方式同时进行。原则上安徽省的粮食在安徽批发市场交易;其他省的粮食在当地相关批发市场交易,也可自行选择市场交易。

       六、履约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

       买卖双方须预交保证金:国家临时存储(含最低收购价)稻谷、小麦、粳稻保证金为11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保证金为22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200元/吨)。
       买卖双方必须在交易日前将保证金交纳至市场指定银行账户,以取得参加本次竞价销售交易资格。

       七、竞价销售交易方式

       此次交易方式为现场计算机和网上竞价。

       八、交易会的详细情况以纸质资料为准

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等有关资料见“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www.hfgtc.com”网站。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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