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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黑龙江临储玉米大豆收储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3-12-06

一、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

   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按照现有承贷库点,结合企业归属情况,直接进行认定。

二、中央直属粮食企业

   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在我省的子公司,在企业总公司出具文件,明确同意企业承贷及要求企业服从信贷监管的意见,并承诺落实风险弥补来源的前提下直接认定。

三、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按照农发行有关贷款客户准入标准,对达到省行黄金客户以上级别,在经当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承诺兜底并落实监管措施和责任的直接认定。

四、省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食企业

   省直属粮食企业的有关子公司,如属于粮食购销企业的,与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如下标准:

   1.信用等级。机评信用等级不低于BBB+级(含);

   2.资产负债率。国有及国有控股粮油购销贸易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80%以下;

   3.经营期3年以上,且近两年没有发生连续亏损,每年存货周转1次(含)以上。新建企业和新改制到位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除外。没有个人承包租赁经营记录;

   4.仓储能力。主产区不低于10000吨,销区和产销平衡区不低于5000吨;

   5.注册资本。国有及国有控股粮油购销贸易企业注册资本主产区在100万元以上;

   6.信用状况。企业法人以及实际控制人道德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逃废农发行债务造成农发行贷款损失的不良信用记录。

   7.保证措施。省属粮食企业,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同意企业承贷及要求企业服从信贷监管的意见,并承诺落实风险弥补来源。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须由当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落实风险弥补来源的意见。

五、适当放宽条件的标准

   1.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一个县的行政辖区内,没有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数量不足的,由当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指定1-2户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承贷库点,同时出具对落实风险弥补来源的意见,经地方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共同逐级上报省有关部门审定。

   2. 省属粮食企业:对暂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省属企业,在落实有关保证措施,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同意企业承贷及要求企业服从信贷监管的意见,并承诺落实风险弥补来源的前提下,提交省有关部门共同审定。

六、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贷数量控制

   原则上,对县域内2013年玉米大豆产量合计超过50万吨的,按照分贷企业(含政府指定企业,下同)不超过3户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数量掌握;对县域内2013年玉米大豆产量合计低于50万吨的,按照分贷不超过2户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数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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