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太原市粮食局小麦竞价销售
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受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委托,定于2014年4月10日上午09:30在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举办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销售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等相关内容
1、销售品种、数量:2008年产混麦约2117吨。
2、质量等级:三等以上(含三等)
3、存放地点: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常庄 良源集团6号库
4、质量状况:本次出库小麦总量2117吨,部分红麦,其余为河南产混白麦。在2117吨小麦中约有6吨(局部)小麦重度不宜存(根据实际出库情况确定),为确保食品安全,约6吨重度不宜存小麦按照国家规定,在粮食局监督下,由闫家沟仓库作销毁处理,不得进入食用粮市场或饲料市场。
二、竞价人条件:
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意识的全国粮油经营、生产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均可参加(具体条件见交易细则)。
三、竞价形式:
1、本次竞价采用网上公开交易。对于交易系统问题,请咨询山西粮油交易中心。
2、本次竞价交易为有底价竞卖。
四、竞价时间安排及程序:
1、交易前,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在《山西粮网》、《国家粮油交易中心网》公开发布本公告。
2、2014年4月10日以前均可到良源集团6号仓库现场看货。
3、本次竞价交易会的报名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4月9日16:00前。现场报名在山西省粮油粮食交易中心进行。(咨询电话0351--7591286)
报名资料为: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个体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请在2014年4月9日16:00前传至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
4、合同签订时间:成交客户在交易后,现场签订合同,否则作竞价人违约处理。
五、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的收取:
1、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110元/吨。(其中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手续费预收10元/吨)。交易前一日16:00前必须到账,否则没有资格参加交易。
联系电话:0351-7591286
传真电话:0351-7591296
帐户名称: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帐号:04-113001040033336
账户名称:太原市粮食局阎家沟仓库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20314999900100000025691
2、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按实际交易额的2‰收取。
六、注意事项: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竞卖方承储库不带包装的散装粮食出库价,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和卖方承储库协商,出库费用每吨30元(包括散装出库装车、过磅费等)。
2、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提供质量检验单和增值税发票,竞价人支付保证金、货款和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单位一致。
3、货款结算方式:自竞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50%的货款到达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指定账户,20个工作日内剩余50%的货款要全部到达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指定账户。
4、提货期限及相关事项:款到发货,2014年5月13日前提货结束。逾期按每天3元/吨收取代储费。
阎家沟仓库看样、提货联系人:杜美丽
电话:15935122429
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0351-7591286 联系人:宋淑梅
5、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如有变动以山西粮网(www. sxgrain.com.cn)最后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太原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太原市粮食局阎家沟仓库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受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委托,决定于2014年4月10日,在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举办2117吨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并承担本次竞价销售的组织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次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交货仓库为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竞买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意识的全国粮油经营、生产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竞买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 竞买人须向交易中心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汇至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若竞价人竞得,保证金在购销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不冲抵货款(不计息);未竞得者保证金在竞价交易结束后的三天内退还(不计息)。保证金退还一律为原账号进、出;交纳保证金户名和实际交易人户名必须一致。竞得后拒绝签订购销合同或未按购销合同履行的,交易中心有权将保证金抵作违约金赔付给另一方。
第六条 交易中心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中心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交易中心通过媒体发布《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小麦竞价销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竞买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点查看大货,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 交易时间:2014年4月10日。
第九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竞买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现场交易地点: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
第十三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竞卖方承储库不带包装的散装粮食出库价,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和卖方承储库协商,出库费用每吨30元(包括散装出库装车、过磅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本次竞价交易共设一标。
第十八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次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九条 在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系统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 交易结束后,现场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则作竞价人违约处理。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粮食出库时间为自合同生效日起一月内。
第二十六条 竞价交易采用先款后货,买受人应在自竞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50%的货款和每吨30元的出库费汇入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指定的农发行账户,2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50%的货款全部汇入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指定的农发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和出卖人均应坚持均衡出库原则,买受人出库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出卖人承储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提货时,要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出卖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能够代表粮油真实质量状况的检验报告。对粮油真实质量状况如有异议可向原受托粮油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复检费谁申请谁交纳;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双方验收当场签署货物交割单。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延期发运部分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承储库支付保管费用。也可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另行签订委托存储协议。
第三十条 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的交易代表在三个工作日内不签订交易购销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责任确定后,交易中心有权直接扣除违约方交纳的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未在规定的交款期限内完成交款的或未在规定的交割期限内完成交割的视为违约。违约责任确定后,交易中心有权直接扣除违约方交纳的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但在交割中出卖人承储库不能按合同数量全部供货的,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交易中心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交易细则太原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