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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将获医疗补助

发布时间:2009-12-02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陈程)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昨天联合下发《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根据《办法》,哈尔滨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将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

  ———重点优抚对象包括9类人员。《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哈尔滨市当地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办法》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以及医疗费统筹标准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执行。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救助水平提高。《办法》规定,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其个人参保费用在 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专用账户中予以报销。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再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 “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个人自负部分救助标准由原来的40%提高到60%。

  ———发放定点医院门诊购药救助证。根据《办法》,哈尔滨市将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定点医院门诊医疗和购药救助证,并从区、县(市)重点优抚 对象医疗保障补助金中拨付一定的补助金到定点医院门诊医疗和购药救助证中,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可在门诊医疗和购药时使用救助证中的补助金。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医院门诊购药补助金标准为:县(市)每人每季100元,区(呼兰、阿城区除外)每人每季200元,其中,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助金标准为每人 每季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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