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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粮油加工重点企业生产情况统计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3

  司便函发展〔2014〕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各有关粮油加工重点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242号)等要求,落实粮食流通工作会议指示精神,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我局继续对全国粮油加工重点企业开展2014年上半年生产情况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粮油加工重点企业指年加工能力10万吨及以上(即日处理粮油原料400吨及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及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含新投产企业。

  二、统计数据填报

  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半年报实行网上填报,直接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通过“粮油加工业统计网上直报系统”链接进入“半年报”填报页面。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须及时告知辖区内新增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三、统计指标修订。根据年报统计指标修订要求,对半年报相应的指标进行调整。

  (一)删除“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中的“工业增加值”。

  (二)删除“大米小麦、食用植物油、饲料、其他”5种产品的“期末库存”。

  (三)删除“二级大米”、“特制二等粉”等8种主要粮油产品“主要产品价格、利润情况”。

  四、报送时间和方式

  半年报填报系统于7月21日正式上线,请各重点企业在7月28日前报送《半年报表》,统计截止时点为2014年6月30日24时,填写2014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相关数据。本年度新填报的重点企业,还需填报去年同期发生的相关数据。

  五、工作分工及报送要求

  (一)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及时部署。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统计范畴,停产企业要剔除并在统计分析报告中反映出来。

  (二)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加强数据审核,夯实数据基础,确保准确性,于8月4日前完成上报数据的审核提交。一是避免指标漏填(如:经济技术指标、产量及原料消耗量上年同期数据、小麦及玉米(2335, 13.00, 0.56%)按照用途分类的消耗量等);二是重点关注表间逻辑关系重大疑问(包括:出品率、单位产值等严重偏离实际的数据);三是通过比对的方式,重点关注年度间发生重大变化的数据。

  (三)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要加强行业生产运行形势监测分析,于8月11日前将本地《粮油加工业上半年报统计简要分析报告》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报送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要求简明扼要,突出本地运行特点。主产省、区粮食局要通知本地区有代表性的粮油加工重点企业报送生产运行情况说明,主要反映企业在产品生产、市场销售、利润等方面主要情况,于8月11日前一并反馈我司。


  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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