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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14日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

发布时间:2016-07-09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16年7月12日至14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选择“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具体交易的品种、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等,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交易清单。

    二、保证金

    国家临时存储和最低收购价小麦、稻谷、进口小麦、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保证金为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国家临时存储 和最低收购价小麦、稻谷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扣除手续费),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 买方须在将粮食运回本企业后,签署《验收确认单》之日起6个月内,凭《验收确认单》、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运回本企业的证明,经省级国家粮 食交易中心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保证金(扣除手续费)。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现已启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网银在线电子结算方式。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做好相应资金电子 结算准备工作,会员应至少在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15:30点前)在开户银行网银、柜台完成汇款(如为县以下级农信社等地方银行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 汇款),以保证有足额可用资金进行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市场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办理银行汇款,否则资金不能及时到帐。汇款中遇到疑难问题,请致电:010-63906701(财务)、 63906791(交易)咨询。

    收款人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

    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暂未开通网银结算系统)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2、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已开通网银结算系统,需在16:30前汇款。)

    账号:81201560065163840000

    3、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已开通网银结算系统)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 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 (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资质认可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买受人竞买的粮食只能用做生产加工所需原料,实际购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自身加工能力,不得转让转卖。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交易的买方为有关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真菌毒素超标小麦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4〕39号)推荐 确定的饲料加工企业和工业酒精、燃料乙醇加工企业,前期参与国家政策性玉米和不完善粒超标小麦竞价销售违规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真菌毒素超标小麦竞买,具 体名单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参加真菌毒素超标小麦竞买企业名单”。该批粮食严禁用作食品原料,呕吐毒素检测值小于或等于5000μg/kg的小 麦仅限用作加工生产牛、家禽饲料或工业酒精、燃料乙醇。买方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所购买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仅限于本企业加工生产,不转卖倒卖,不在其他企业 (单位)代储、代加工,不改变用途,不加工成口粮销售。购买真菌毒素超标小麦后,要及时向购销双方所在地县级粮食、农业部门报告购买、运输、加工、使用情 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购买企业承担一切责任。饲料加工企业必须承诺购买的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仅用于生产 牛、家禽饲料,并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3-2007)和饲料安全相关规定。工业酒精、燃料乙醇企业必须承诺加工后酒糟等副产物呕吐毒素检测 值大于5000μg/kg的,不得用作饲料或加工饲料,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工后酒糟等副产物呕吐毒素检测值小于或等于5000μg/kg的,如用作饲 料或加工饲料,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3-2007)和饲料安全相关规定。买方要按照规定的区域进行购买,其中:饲料加工企业仅限在本省 范围内购买;工业酒精、燃料乙醇加工企业可跨省购买,并需先到粮食所在省粮食局备案。同一买方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30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 理原粮能力乘以30天),30天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买方应单独运输、储存真菌毒素超标小麦,防止污染可用于食品原料的 粮食。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自行选择电信或联通入口远程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五、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 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进口合同规定的水分13%,杂质1.5%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 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六、其它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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