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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农业推广政策的变化及启示

发布时间:2009-12-19

 

一、澳大利亚农业推广体系的组织机构
与中国情况有所不同,澳大利亚的农业推广体系并非全国统一,各州政府根据自己的情况和行业需要设置和管理其推广体系,其宗旨是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减少开支。在澳大利亚,农业与自然资源由国家农、渔、林业部负责,州一级大多数都是由其基础产业厅或农业厅负责。各州的基础产业厅或农业厅有的专门设立了推广部门,从中再按专业划分;有的则是先按专业划分,然后每个专业里有专门负责推广的人员。还有的把某一行业的推广完全交给行业协会管理,政府只起协调作用。至今为止,为了适应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各州农业机构的重组和合并还在进行当中。
由于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的不断变化,在澳大利亚从事农业推广的人员极为广泛,涉及部门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大学、研究机构、农民协会以及农业物资公司等。根据2004年不完全统计,全国从事推广服务的全职岗位数为4045个,其中由公共资金支付的2748个,由私人资金支付的1297个。由于推广人员有全职和兼职之分,实际参与推广的人数应高于以上的数字,但尚未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字。
 
二、农业推广的资金投入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澳大利亚的农业推广投入主要由各省财政承担,联邦政府通过“联邦推广拨款”对各省推广经费给予有限的补充。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实施了独特的“研究开发组织”模式(RDCs: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s)和“合作研究中心”模式(CRCs: 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ers),加强了联邦政府和农业企业对农业科研和推广的投入。
RDCs是澳大利亚独特的机构设置形式,它把农业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RDCs由联邦政府和生产者缴纳的行业税(levy)按50:50共同出资筹建。RDCs作为投资人和协调人,代表政府和相关行业,将有助于该行业发展的科研项目签约给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RDCs同时还负责为研究成果的发散、应用和商业化创造条件。
RDCs模式使生产者加强了对农业科研和推广的投资和干预,从而实现了需求驱动(demand—driven),加强了农业科研和推广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目前,澳大利亚共有14个RDCs。
CRCs是澳大利亚又一特有的机构设置模式。它由政府、研究机构和企业以资金形式和其他形式(设备、人力)投入,根据行业需求确定研发项目,并负责科研成果的应用和商业化。CRCs将农业科研的提供者和科研成果的需求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加强了企业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和控制,提高了农业技术的研发效率;另一方面科研单位也为企业培养了技术后备人才,并有助于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从20世纪90年代初CRCs模式开始实施以来,澳大利亚已成立了158个CRC(每个CRC的周期一般为7年),共融资110亿澳元。
此外,澳大利亚的农业科研和推广也获得来自私人机构的资助,私人机构主要投资于其农用产品的开发和促销。由澳大利亚全国性农民协会(Kondinin Group)于1995年对澳大利亚的30个农业物资公司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这些公司的员工用于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的费用为每人每年10万澳元。同时,地方政府(市、郡、流域)近年来也开始对其地域内的农业推广提供投入。
 
三、推广服务的提供者
1.联邦政府部门 以往,联邦政府虽然是一个重要的农业科研和推广投资部门,但它并不直接介入农业推广活动。以联邦科工组织(CSIRO)为例,虽然它的宣传其科研成果时与农民和企业有一定接触,但很少直接参与推广活动。但近年来,由于CSIRO在资金上越来越依赖于企业的投入,其科研方向也由基础研究转向实用技术。再加上CSIRO更多地参与到CRCs的合作研究中,使其不可避免地参与越来越多的推广实践活动。
联邦政府的其他部门也逐渐开始为农民提供直接的信息服务。例如联邦气象局为农民提供天气预报、市场管理机构(澳大利亚小麦局、澳大利亚肉类和家畜委员会)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和服务。
RDCs作为联邦政府的职能机构,也很快成为农业推广实践的重要一员,为农民提供间接的(刊物)和直接的(组织科研成果的技术推广)的服务。CRCs也因其被赋予的将科研成果商品化的职责,在农业技术推广的领域里发挥着重要作用。
2.州推广部门 各州农业厅历来都是主要的农业推广部门。然而,近年来随着推广经费的缩减,使得他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今后工作的方向。各州的其他部门如环保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也都加强了推广服务。高等教育机构也能通过其自身职能和参与CRCs的合作研究提供推广服务。
3.私有推广服务机构 私有农业服务部门包括农业咨询公司、农资公司、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和社区组织等。这些部门范围很广,从极具影响力的全国性组织到地区性个体组织,它们逐渐发展壮大,在农业技术服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西澳大利亚州的澳大利亚农业咨询协会,现有农业顾问60多人,为当地的农业,尤其是糖类作物、棉花、园艺产品、酿酒业和乳制品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和市场服务。另外,各类农民协会和社区组织与政府和企业配合,承担了大量的推广活动,例如组织田间示范、研讨会和发送信息手册等。同时,由于政府相关政策的鼓励,越来越多的农业科研和推广项目也签约给私人部门执行。
 
四、政府推广部门(州农业厅)的变化
受国际趋势影响,也为了提高农业推广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澳大利亚各州公共推广部门自20世纪90年代起,在其运作和推广理念上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具体内容如下:
1.州公共推广部门运作上的变化 区域化(regionalization)是指把人力和资源从城市转移到农村。例如新南威尔士州农业部门,根据行业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了9个农业科研和推广中心。这些中心由于其战略性的地理位置,把当地联邦科工组织分支机构、大学和企业的力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区域内的农业发展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并保证了农业科研和推广能满足行业的需求。
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Industry partnerships),在澳大利亚各个州的农业部门都朝着“市场驱动”或“顾客驱动”的推广服务发展。他们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满足农民和行业的需求。在昆士兰州,农业部门重新组合了它的科研和推广机构,以行业划分组织机构,每个行业由行业委员会管理。行业委员会由来自企业、商业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这一组织结构确保了该行业内部强有力的合作关系。
实施农业服务的“投资人—购买人—提供人”模式(FPP:Funder—Purchaser—Provider Model),这一模式从理论上把农业服务的投资人、购买人和提供人分开,有利于分清不同部门在某一推广活动中的作用,从而提高农业推广服务的责任心(accountability)。关于FPP,各州有各州的做法,如西澳大利亚州,州政府是农业项目的投资人,项目经理作为服务的购买人,向所有有能力承担项目的提供人购买其服务。这里的提供人可以是政府科研和推广人员,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这样,州农业部门的科研和推广人员有的会被几个项目“购买”,有的因为不能提供相关服务而“留守”在办公室。
外援或对外签约(out—sourcing or contracting out of services),由于FPP模式的实施,使政府农业部门有机会从系统以外寻求帮助,其前提条件是这些外援能更有效地提供服务。通过这种做法,政府可以吸引私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对农业科研和推广的投入,并建立合作关系。
各州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转向农业服务的私有化——顾客支付。但大多数部门仍然在探索如何或在多大程度上实施有偿服务。例如在维多利亚州,政府把推广服务分为三类:公共产品类(外来病虫害预防)由政府全额资助;行业产品类(名优产品)由政府资助50%,其他由企业承担;私有产品类(农药研制与推广)将不能获得政府资助。另如塔斯马尼亚州,比其他州更进一步。政府人员提供的所有一对一的技术咨询服务,其收费标准跟私人企业完全看齐。
2.州公共推广部门推广理念的变化 从一对一的推广服务转向以群体为基础的活动(这里的群体包括农民组织,行业协会和涉农企业等);从私有化服务成功的领域中撤离;工作重点从生产技术转向农民的能力建设,业务范围从单纯的农业技术扩展到整个乡村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从自上而下的技术推广转向运用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和成人教育原理;更广泛地运用网络传递信息。
 
五、对中国的启示
由于中澳两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照办其做法固然是不可取的。然而,澳大利亚通过在农业推广上的探索,所取得的一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一,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农业的科研与推广。澳大利亚政府有效地通过实施RDCs和CRCs模式,将农民的、国家的和企业的资金有机地结合起来,有的放矢,开发相关技术,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竞争力。
第二,农民和产业的高度组织化使农民得到更好的技术支持和政策保护。在澳大利亚,大部分农民都是以行业组织起来,积极参与该行业的决策和研发活动,从而增强了其政治地位,使其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同时有效地配合政府,提高了行业的生产力。在有些行业,由于其行业协会的规模大,体系健全,政府与其紧密配合,将具体的推广服务交给协会完成。这一举措调动了行业协会的积极性,使推广活动更具有针对性,同时缓解了政府推广人员和资金的不足。
第三,参与式推广模式和需求驱动模式是组织推广活动的宗旨。在过去的推广实践中,政府往往只从自己的主观愿望出发,制定推广计划,使得有些推广活动不受农民欢迎或效果不佳。近年来,政府通过实施RDCs、CRCs和FPP模式,以及推广服务私有化等,加强了农民和企业参与推广,在制定推广计划时更尊重来自基层的意见,使推广活动更具有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四,重视农业推广领域中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发展协调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在澳大利亚,农业推广再不只是靠农业推广人员来完成,而是社会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农业咨询公司、行业协会以及农民社区组织等。以上各部门互通信息,分工协作,形成了有机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综上所述,随着全球农业生产和农业贸易的不断发展,农业推广领域势必会变得更复杂化和多元化。没有哪种推广模式,或哪个部门能完全满足广大用户日趋分散化和专业化的服务要求,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社会其他力量,共同参与农业推广服务。这一过程并非减弱了政府在农业推广中的地位,而是角色和工作重点的转移。公共推广人员将从一个具体技术的传播者,逐渐过渡为农业推广服务事业的监督者和协调者,在农业推广活动中把握住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协调各方力量为农民提供高效、可靠、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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