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500吨以上粮油仓储须备案
发布时间:2017-01-11
日前,国家发改委、山东省粮食局相继出台《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和《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其中包括,所有仓容规模500吨以上粮油仓储单位须在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规定,全市所有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