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粮食网手机版

内蒙古农民收粮案今天再审

发布时间:2017-02-13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王力军,因为没有经过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便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构成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去年年底,最高法指令该案再审。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王力军及辩护律师处获悉,今天该案将在巴彦淖尔市中院进行再审。“现在我心里非常平静,希望法院能判我无罪。” 王力军说。

    今年47岁的王力军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在没有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临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因为是缓刑,王立军不用去坐牢,他也没有选择上诉,他说在服刑期间,他不能离开巴彦淖尔市,每个星期要跟司法所汇报一下自己的情况,写写对法律的认识,参加一些义务劳动。

    该案判决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专营制度,该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也有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农民收购粮食无非是追求“差价”,只要不违反契约,就应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进行再审。
    
    最高法指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近些年,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

    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29日,王力军从巴彦淖尔市中院拿到了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书。今天,该案将开庭审理。“法院通知我说是8点40分开庭。”王力军说。

对话

王力军:“只要判无罪 我还会继续干”

北青报:对将要进行的庭审有什么看法?

王力军:虽然到现在我也一直都没想明白,怎么就会因为贩卖玉米犯了法。但我心里特别平静,今年过年也过得挺好,现在就是希望法院能够判我无罪。

北青报:判刑之前除了收购玉米还干什么?

王力军:还卖点反季节的瓜果,加上收玉米的收入,辛苦一年差不多能挣七八万,不收玉米以后收入一下就下来了。

北青报:对于你被判刑这事,亲戚朋友怎么看你的?

王力军:亲戚朋友们不怎么懂这方面的法律,他们就知道我被判刑了,是犯法了,我之前也不懂,也跟他们讲不明白。

北青报:判刑之后平时都干什么?

王力军:现在是在服刑期间,不能离开巴彦淖尔市,每个星期要跟司法所汇报一下自己的情况,写写对法律的认识,参加一些义务劳动。

北青报:如果法院宣判无罪还会接着收购玉米吗?

王力军:对这行我也熟,不仅可以增加家里的收入,而且还可以帮到很多种玉米的人,只要判无罪,我还会继续干吧,车和脱玉米机我都没卖。



分享到:
金谷粮食网 > 行业信息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