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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粮食经纪人收粮不需要办理收购资格

发布时间:2017-03-02

    修订后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已经印发。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仍需申请资格并接受审核。新规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产区具有10万元以上、山区具有5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主产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0吨以上,山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以上粮食仓储设施;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计量、清理、整晒、质量检化验设备;自有或聘用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质量检验员和保管员。

    新规还规定,如果粮食收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被暂停或者取消其收购资格。如,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企业收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格条件;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向农民“打白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据报表;以及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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