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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玉米案”当事人要求赔偿38万

发布时间:2017-04-10

    今天下午,在律师的陪同下,王力军分别前往内蒙古临河区公安局以及临河区法院,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两家单位对赔偿申请办理了材料接收手续,法院表示,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根据王力军辩护律师王殿学介绍,王力军于2015年3月26日被临河区公安局拘留,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河区法院判处刑罚,罚金刑罚已经执行。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对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王力军无罪,该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条件。

    但是,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侵犯王力军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分别是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机关都无法吸收另一个机关的责任。所以,应当由临河区公安局与临河区人民法院共同赔偿。

    “比如说,王力军一审的有罪判决是缓刑,在判决后没有被羁押,因此,他的人身自由赔偿需要向在判决前对其羁押的公安机关提出。”王殿学解释说,严格区分来看,公安的羁押侵犯的是王力军人身自由权和造成精神损害;法院判决造成的是经济和利息方面的损失,但在梳理中辩护律师认为,法院判刑也影响了王力军的名誉,公安的羁押也造成了经济损失。

    据王力军表示,自己现在主要是在家里种地,春天正好是玉米播种的时候,自己已经忙活起来,当地也没有人再干涉自己收玉米的事情。至于国家赔偿,他说:“以前没申请过,交完申请等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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