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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展最低价收购小麦库点检查

发布时间:2017-05-16

省粮食局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省农发行

关于开展2017年最低收购价小麦

收储库点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县粮食局,中储粮各直属企业,农发行各分支行:

     为切实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维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调〔2016〕55号,以下简称《预案》)、《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202号)、《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等要求,对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定点调查、推荐、上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原则

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定点工作,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库点布局与农民售粮需要、收购量与仓容量、监管能力与库点数量相匹配等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收储库点。根据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要求,优先安排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名录内企业。

二、委托收储库点条件

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在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所在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均通过当年年检;已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执行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相关规定;在农发行开户。

(二)设施条件。委托收储库点库区相对独立,有明显隔离措施(如围墙等),库区内不能有其它非粮食性质的生产作业。

有一定规模自有仓容,国有企业单点有效空仓容原则上不低于2500吨,现存有最低收购价粮的库点(不包含违规延伸挂靠的库点)有效空仓容可适当放宽;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2013)相关要求,各收储库点必须购置和使用与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粮食杂质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电子汽车衡)等。

必须承诺实行收购一卡通系统和网银结算,并严格按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的要求规范财务管理,规范统一使用相关单据,配备相关设备。

(三)资信条件。无不良贷款、高利贷和民间融资等风险隐患。未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和人民银行无不良记录证明。

(四)资产条件。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出示土地证和房产证原件,复印件留存,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

(五)管理条件。按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准确、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配备足够的有从业资格证书的检化验人员和保管人员,能够满足收购质量检验和储存安全需要;三年内在政策性粮油收购、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六)安全条件。库点不得位于低洼易涝区、行洪区,库区周围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染源;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提供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验收合格证明。

(七)履约条件。按照20元/吨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以现有到货位的空仓容计算,验收确认后以实际收购量结算)。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的直属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含其租赁库点)的,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必须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附件1、2、3),并由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总部出具银行保函,由企业总部统一担保,对其下属库点及其租赁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非国有企业提供不低于该企业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必须采用资产抵、质押的担保方式,不得采用承诺的担保方式,资产抵、质押需办理他项权证手续,不允许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严禁以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粮油进行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不得低于资金债权或者粮食物权价值总额,抵押担保业务以及权利质押业务必须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委托收储库点定点要求

(一)根据当地产量和预计收购量,从满足条件的国有、国有控股和非国有企业中择优选取,优先选取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除核实营业执照的企业性质外,还要核实国有出资部门是否实际出资、控制和管理企业,否则要按照非国有企业进行审核把关。

(二)库点申报要以单独的库点或库区申报,附带库区卫星定位图(可用手机百度地图、高德地图或钉钉软件截图)、平面示意图并注明各仓存粮情况(含数量、品种、性质和年限,附件4)和空仓容,由库点负责人和中储粮直属库、粮食部门、农发行三家单位的空仓核验人员签字认可,严禁延伸挂靠,严禁跨行政区划设点。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恩施州、十堰市等地区,由当地粮食局会同农发行、中储粮宜昌、襄阳直属库共同审核推荐委托收储库点。

(三)对申报库点的尽职调查必须充分,所上报的申报资料必须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当地粮食局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盖章确认各自审查部分内容的真实性。

(四)监管必须落实到人。申报库点时,中储粮直属企业、当地粮食局和农发行分支机构三家的监管人员必须落实,并将监管人员列入申报表,三家共同盖章确认,存档备查。监管人员有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备。

(五)申报库点必须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承诺:严格执行粮食质价政策,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各项规定,不压级压价、抬级抬阶,不先收后转、二次制单,不打白条,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搞“转圈粮”,不延伸挂靠,不擅自动用,不抵押中央事权粮食。无论出现债务纠纷和其他重大事项,都要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中央事权粮食调得动、用得上。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在承诺书上签字和盖章确认(附件5)。

四、租仓库点条件和要求

(一)根据《预案》规定,符合上述委托收储库点条件的企业及其所属库点均以委托收储方式参与收储,不作为租仓储粮点参与政策性收储。政策执行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确需租仓收购时,按《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执行。

(二)中粮、中航工业2家中央企业直属库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1-2家骨干粮食企业,可按现行管理制度,接受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在其管理能力范围内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粮食。

(三)中储粮直属企业统筹协调承贷区域内租赁库点的布局。中粮、中航工业2家中央企业直属单位的租赁库点要由企业总部出具统一的担保函;中储粮直属企业除按照文件规定提供相关审核资料外,还要按照中储粮总公司租仓储粮有关规定填报有关申报材料(附件6、7)。中储粮直属企业、受委托的中粮、中航工业等直属企业和地方骨干粮食企业上报拟租赁库点时须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由三家盖章确认,存档备查。

(四)租赁社会仓容参与收储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除按照20元/吨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外,还必须由负责推荐的地方政府指定当地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五)中储粮直属企业、其他央企、地方骨干企业的租赁库点均要有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推荐函(附件8、9),租赁库点的法定代表人、所有股东、合伙人(含配偶)、财务主管及担保机构均要在承诺担保书上签字背书,承担连带责任(附件10)。

五、职责分工

根据《预案》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在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定点工作中,中储粮直属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在推荐、审定收储库点时,既要密切配合,又要明确分工、分清责任,按照属地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共同做好推荐、审核把关工作。

中储粮直属企业主要负责审核:仓储(清理、检验、称重等)设施一览表,仓储工作人员配备情况;自有资产证明;当前存粮、空仓情况、库区及库区周围内平面分布图;收购资金网银结付和使用收购管理系统的承诺书;交纳保证金、资产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承诺函(抵押、担保仅对政府推荐国有骨干企业租赁的库点和非国有企业)、央企总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和地方骨干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推荐函等。三年内在粮油收购、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并出具证明等。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复印件;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证明;安监、消防有效验收证明;相关质检、统计、财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及在岗证明;

农发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农发行、人民银行资信证明;农发行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是否具备农发行信贷监管的设备条件等。

对上报资料符合定点要求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县市粮食局、农发行要联合组织专班对拟推荐库点现场全面核验,特别要对空仓及现有储粮情况进行核实,要留存影像资料。

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会同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推荐符合要求的收储库点,并联合行文上报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并附加监管三家拟安排的监管人员名单,由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按照收购需要,共同择优选择确定收储库点名单,予以公布并向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备。

凡发现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的资格。对在执行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环节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收储库点,在对其进行处理的同时,中储粮直属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按各自的管理职责承担相关责任,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确定参与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库点,要在预案启动前固定拟收储货位,严禁擅自调整货位。收储库点收购数量禁止超过核定的有效仓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库点推荐摸底工作。最低收购价政策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粮食市场稳定,事关种粮农民利益。在当前符合条件仓容紧张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仓容资源,科学、合理布设2017年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对于执行好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最低收购价粮收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中储粮直属企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三家要严格按照“四个共同”要求,联合成立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定点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认真做好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摸底调查以及辖区内粮食收储库点的排队和筛选工作,统筹考虑,科学合理拟定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所有推荐的收储库点均须为单体点,库点名称必须规范和唯一(法定名称+库点名称),同一库区不得有不同名称,以前年度存在不同名称的三家要共同签署证明文件等,明确存粮的权属,并规范库点名称,不得挂靠或延伸,确保辖区内收储库点布设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二)及早准备,做好拟推荐收储库点的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工作。中储粮直属企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要督促拟参与执行2017年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企业,按照定点条件真实提供申报资料,并按职责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按《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1)和《租仓收储库点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2)的顺序要求装订,并交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粮食局、农发行分支机构。

(三)认真整理,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对于中储粮直属企业、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审核并推荐的库点,要为每个库点建立一套完整的资料档案,留存备查。3家签字盖章的《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申报表》(附件13)、《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现有储粮及空仓、设施情况现场核实登记表》(附件14)、《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租仓收储库点监管(驻库)人员安排情况表》(附件15、16)和推荐企业的基本资料(电子版和纸质)等按规定时间分别报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未经共同审核通过的相关资料不得上报。

若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储粮总公司对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有新要求,将另发补充通知。

资料上报时间要求:

小麦库点推荐上报时间为5月20日。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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