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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

发布时间:2005-0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决定在主产区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今年晚籼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2元。在新稻谷上市时,凡是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均按实际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当晚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50 公斤72元时,由国家指定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入市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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