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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01

 
发改电[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90元、92元、95元,比2008年均提高13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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