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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制订粮食经营库存量标准

发布时间:2008-01-22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从2008年1 月1 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数量标准。最低库存量的具体标准是:成品粮不得低于月均销 售量的20% ,原粮不得低于月均收购、销售量或者加工消耗量之一的20% ;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月均销售量的30%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履行 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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