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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明确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

发布时间:2008-05-29

日前,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联合发文,要求从事粮食经营者承担应有的社会义务,保持必要的库存量,调节市场流通 量,保持市场稳定,促进粮食安全。一是明确执行对象。具体为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二是明确必要库存量。供求基本平衡 时,粮食收购经营者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5%的必要库存量;销售经营者 一般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15%的必要库存量;加工经营者的原料必要库存 量按收购经营者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经营者标准掌握。三是明确最低库存量。供大于求时,粮食收购经营者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 月均经营量25%的必要库存量;销售经营者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15%的必要库存量;加工经营者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按收购经营者标准掌握,成品粮油最低库存量按销 售经营者标准掌握。四是明确最高库存量。供求紧张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粮食收购经营者的库存量应当不高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5%;销售经营者的库存量应当不高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5%; 加工经营者的原料最高库存量按收购经营者标准掌握,成品粮油最高库存量按销售经营者标准掌握。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加工经营者,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 下,原料的库存数量可不受最高库存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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