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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地方储备粮贷款业务

发布时间:2009-02-0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地方储备粮贷款,是指为支持粮食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包括省、市和县级储备,含油,下同)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
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
贷款种类:
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贷款用途:
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1.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资格。
2.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3.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
4.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贷款期限:
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地方储备粮贷款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
地方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
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地方储备粮利费和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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