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粮食网手机版

《山东港口条例》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0-03-26

      今天,省政府召开《山东港口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副省长郭兆信出席会议并讲话。《山东港口条例》于 2009年 11月 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14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郭兆信指出,我省是长江以北地区唯一一个拥有三个亿吨大港的省份,港口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日益明显。《山东港口条例》是我省管理港口的重要依据,是促进港口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推动山东港口事业发展。要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港口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山东港口条例》加强了港口规划管理,完善了港口岸线资源的保护制度,建立了多元化投资港口建设模式,填补了我省港口发展方面的法律空白。该条例明确了支持港口发展的相关措施,为降低港口建设成本,规定因港口建设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分享到:
金谷粮食网 > 港口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