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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稳定粮食价格重点检查库存 保证用粮区供应

发布时间:2011-01-17

      黑龙江省2010年秋粮购销起步早,购销量大,市场比较活跃。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调控要求,黑龙江省粮食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从2010年10月开始,集中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

      围绕粮食经营者是否拥有规定数额收购资金,是否有一定规模场地,测量和检测仪器是否达标等问题,各级粮食部门在对全省8993户粮食经营者实地核查中,发现1736户存在申报主体已不存在或长期无经营活动且又不履行规定义务的问题,按规定取消了他们的粮食收购资格;暂停了356户到期没有续约租借收购场地合同,又没有经营活动的业户的收购资格;对存在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不符合要求或未经质监部门鉴定等问题的993户责令限期整改;此外还对一批问题业户实施限期整改,变更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至2010年11月中旬,全省核查工作全面整改,确定有收购资格经营主体7450户。通过此次核查和强化事后监管,规范了黑龙江省秋粮收购市场主体行为,确保了秋粮收购秩序。

      按照国家要求,本着有利于黑龙江省农民卖粮增收,有利于粮食顺畅流通,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的原则,黑龙江省粮食部门制定了《省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试行办法》,有效避免了企业囤积粮食、炒作粮价。

      各地落实责任,集中时间和人力,严格按照最高库存量规定,对从事粳稻和玉米收购、加工、销售企业逐户核定企业最高库存量。通过实施最高库存量试行办法,指导大型粮食加工、购销企业积极规范入市开展粮食经营,未出现抢购、囤积居奇、抬价压价等现象,保证了粮食市场有效落实国家调控,实现粮价平稳,购销顺畅。

      按照黑龙江省要求,省粮食部门与哈尔滨铁路局建立协调机制,适时调整重点粮食品类及流向,重点向京、津、东南沿海等主销区提供粮源。

      黑龙江省粮食部门与浙江、上海、北京等主销区密切联系,掌握需求,与哈尔滨铁路局、浙江铁路局等部门建立粮食铁路运输协调机制,保证政策性粮食调销顺畅,保证销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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