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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修改

发布时间:2012-12-26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10月17日第7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2年11月20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

  (三)删除第九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予以换发新证;不予延续的,应当注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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