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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生物化学(安徽)将整体搬迁

发布时间:2015-11-24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蚌埠市人民政府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发改东北〔2013〕543号)及《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生物化工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蚌〔2014〕1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化城市环境、促进节能减排等公共利益需要,蚌埠市人民政府明确将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列入被要求搬迁(即征收)的企业范围,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拟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书》,蚌埠市人民政府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对公司的征收补偿范围包括:涉及搬迁的房屋、土地,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征收货币补偿款包括最低补偿金额及超额补偿金额。其中最低补偿金额为最低230,817.64万元人民币;超额补偿金额为:被征收土地交付给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后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3亿元人民币及每亩80万元人民币后剩余部分不低于50%的金额。

  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交易生效还须完成以下审批程序:(1)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最终审批通过。

  4、本次交易的意义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大部分机器、设备工艺水平已经落后,严重影响生产效率和产品成本,不利于市场竞争。本次搬迁有利于公司设备更新和劳动生产率提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交易概述

  蚌埠市人民政府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化城市环境、促进节能减排等公共利益需要,明确将公司列入被要求搬迁(即征收)的企业范围,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化工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双方按照“一企一议”的方式积极协商确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

  近日,公司与蚌埠市人民政府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就公司整体搬迁事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如下:

  1、本次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及公司搬迁至新营业地址后蚌埠市人民政府给予公司的各项优惠待遇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补偿对象为本公司或其书面指定的享有征收房屋所有权及征收土地使用权的关联企业。

  2、蚌埠市人民政府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对公司的货币补偿款包括最低补偿金额230,817.64万元人民币;被征收土地交付给蚌埠市人民政府后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3亿元人民币及每亩80万元人民币后剩余部分不低于50%的金额。

  3、乙方收到甲方启动资金后正式启动搬迁工作,并依据协议向甲方陆续交付土地,甲方在收到土地后12个月内陆续向乙方支付补偿款。

  4、搬迁期间:2015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5、公司整体搬迁的总体原则是“先建后搬、先易后难、边经营边搬迁”,分期分批分区块逐步完成搬迁工作。

  公司与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意见商拟了具体的《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拟签署。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包括:

  甲方之一: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甲方之二: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及甲方之一、甲方之二所属部门或机构,以及受其指派、指定或授权负责本次征收补偿或退市进园工作的部门、机构、组织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蚌埠市政府或禹会区政府实际控制的城市投资或综合投资集团或公司,以及蚌埠市的土地收储单位或机构。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收的补偿对象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中粮生化燃料酒精有限公司。土地面积共计约2,260.22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该地块上房产建筑面积472,250.19平方米,截至2015年9月30日,涉及搬迁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及设备等资产全部账面价值为341,169.49万元,评估价值为329,780.42万元,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包括:

  (一)土地及房屋;

  (二)因搬迁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设施的拆卸归拢整理和处置费用;

  2、设备设施的装卸运输费用;

  3、设备设施搬至新经营地址的安装费用;

  4、因搬迁导致的设备设施短少、损毁、功能缺陷、购置替代设备等损失或支出等。

  (三)停产停业损失,即因停产停业导致减少的各类营业收入及/或期得利润以及停产停业期间支出的包括人员工资在内的各项费用等。

  四、货币补偿款及支付

  (一)最低补偿金额的支付方式为:

  1、自乙方在迁入地的燃料乙醇项目通过相关政府部门核准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最低补偿金额中的2亿元人民币(即“搬迁启动资金”),用于乙方的搬迁启动工作;

  2、自乙方向甲方相关土地收储单位交付29宗土地中的第一宗或第一批净地(乙方交付的第一批净地总面积应不少于四百五十亩)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如下两笔补偿款项:第一笔为最低补偿金额中的3亿元人民币;第二笔为乙方交付的第一批净地总亩数乘以80万元人民币得出的总金额。同时,若乙方交付的第一批净地的土地出让收益总额在扣除前述第一笔和第二笔补偿款项后仍有余额,则甲方应自该第一批净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将余额中不低于50%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3、除上述两项补偿额之外的最低补偿金额的支付方式为:自乙方向甲方相关土地收储单位分批交付土地后相应地分期结算分期支付。无论甲方是否及时完成乙方所交付土地的出让工作,甲方均应自乙方交付每批或每宗土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乙方按每亩80(捌拾)万元人民币支付该批或该宗土地的补偿款项。

  (二)超额出让补偿款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将本协议项下29宗土地以净地形式分期分批交付甲方转性(即工业用地变性为商住用地)出售后,除本协议所约定的上述第一批净地外,若任何一批及/或任何一宗乙方交付的净地的土地出让收益高于每亩80(捌拾)万元人民币,则自该批或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甲方应将超出每亩80(捌拾)万元的土地出让收益中不低于50%的金额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履行或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则视为该方(下称“违约方”)违约,违约方应立即实际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赔偿另一方(下称“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守约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违约方就违约行为作出补正或救济,该暂停履行义务的行为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而应根据暂停期间的长短相应顺延守约方的义务履行期间。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搬迁的进展,促进公司转型升级;有利于公司今后在生物能源、生物科技等高附加值产品领域的开拓发展;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生产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以本次搬迁为契机,大幅度产业升级,重新布局产品,因而原址部分生产线设备将不能被搬迁到新厂区而被淘汰,这将会对公司2015年度或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金额需按公司新厂区产品布局及原址设备的利用情况详细测算,对公司各年度业绩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审核意见为准。

  2、关于搬迁补偿费,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获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3、本次搬迁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制订详细的搬迁计划逐步实施搬迁,力争将搬迁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4、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就搬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公司与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其代表机构)拟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书》。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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