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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垦区2017年粮改饲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9-25

黑龙江省垦区

2017年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今年国家下达给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垦区)粮改饲试点任务目标,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及饲用燕麦等饲草料作物,强力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种养一体化”“粪污还田化”,降低养殖成本,着力提升垦区草食畜牧业竞争力,构建粮牧结合、种养一体、绿色低碳的生态循环型现代畜牧产业,促进垦区现代草牧业发展和职工群众增产增收。

    二、工作原则

    垦区粮改饲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统一标准、整地区推进。全垦区确定统一补助标准,以管理局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垦区辖区内的9个管理局及总局直属单位全面推进实施粮改饲试点工作。

    2.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依托垦区地处世界三大黑土带和黄金玉米、大豆种植带,耕地集中连片,水肥资源丰富,以大型进口青贮饲料收获机械超强配备为特征的青贮饲料种、管、收、贮全程机械化和永久性青贮窖等机械设施装备完备和已形成的一整套大面积机械化高产优质高能量全株玉米青贮技术、苜蓿及饲用燕麦田间和田边固定拉伸膜裹包半干青贮和窖贮技术等优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解放思想,开放共享,充分利用国家粮改饲补助资金的引领和撬动作用,激发参试主体发展绿色全营养体产业的积极性,充分挖掘释放发展优势和潜能,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国家粮改饲试点工作任务。                                                   

    3.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创造性引进推广世界先进的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及饲用燕麦半干青贮等绿色全营养体产业发展领先技术,提高技术应用到位率,结合垦区实际,创新形成垦区大面积机械化高产优质高能量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及饲用燕麦半干青贮等种、管、收、贮技术工艺,大力提高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加强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国际领先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垦区草牧业转型升级。                          

    4.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加强垦区粮改饲政策的宣传工作,严格按要求实施粮改饲补助政策的申报确认、验收和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实行政策公示制度,建立监督机制,要对补助的对象、贮量规模、补助资金实行“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做到任务落实、补助资金发放、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四到位。

三、任务目标

    2017年垦区粮改饲试点面积达到32万亩以上,其中全株青贮玉米、半干青贮苜蓿和饲用燕麦种植面积分别达23万亩、5.8万亩和3.2万亩,收贮优质饲草料78万吨以上,其中全株玉米青贮69万吨、苜蓿半干青贮5.8万吨、饲用燕麦半干青贮3.2万吨以上(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件1)。推广“3+2”生产模式,即每头牛配套饲草料地(粪肥还田消纳地)面积5亩,其中全株青贮玉米地3亩/头,苜蓿或饲用燕麦等牧草2亩/头。到2020年,全垦区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发展到100万亩以上,基本实现垦区奶牛规模养殖场青贮玉米、苜蓿和饲用燕麦全覆盖。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2017年粮改饲扶持政策采取以管理局为单位,在全垦区范围内实施(含总局直属单位)。

    (二)实施方式。垦区粮改饲试点工作的实施实行“三到管理局”,即将补助资金切块到管理局、组织实施下放到管理局、管理责任明确到管理局。在管理局领导下,由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和计财处联合组织实施和监管,农(牧)场负责补助资金发放。采取先贮后补的方式,按照青贮饲料的实际贮量进行补贴。

    (三)实施内容。在垦区全面开展以推进“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及饲用燕麦半干青贮等饲草料”绿色全营养体产业发展为内容的粮改饲试点工作。中央财政粮改饲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优质饲草料收贮工作,只对青贮和半干青贮饲料收贮环节给予补助,按照全株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饲用燕麦半干青贮饲料的实际收贮量给予收贮补助。

    (四)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主体)为:垦区辖区内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及饲用燕麦半干青贮等实际收贮量在500吨(种植面积200亩)以上的奶牛、肉牛、羊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小区)和专业青贮饲草料收贮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养殖场标准原则上单体养殖场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垦区登记确认的贫困户发展玉米青贮等全营养体产业纳入粮改饲补助对象范围,按收贮量给予补贴。

    (五)补助标准。

    根据全株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饲用燕麦半干青贮饲料的干物质价值测算吨均补助标准系数,全株玉米青贮饲料的吨均补助标准系数为1,饲用燕麦半干青贮饲料系数为2,苜蓿半干青贮饲料系数为4(按干物质含量30%以上全株玉米青贮饲料市场价格350元/吨、含水量14%以下的优级饲用燕麦干草1500元/吨、含水量12%以下且RFV为150的苜蓿干草2500元/吨,全株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饲用燕麦半干青贮饲料干物质含量分别按30%、40%和50%测算)。根据垦区粮改饲补助资金总额和各管理局畜牧、计财部门实际审核验收的垦区参试主体青贮和半干青贮饲料收贮总量,测算并确定垦区当年吨均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吨全株玉米青贮饲料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0元,每吨饲用燕麦半干青贮饲料补助最高不超过120元,每吨苜蓿半干青贮饲料补助最高不超过240元(1立方米窖容按贮750公斤青贮、半干青贮饲料进行折算)。

(六)实施程序。

    1.自愿申报确认。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主体自愿向所在农(牧)场提出申请并申报,由各农(牧)场畜牧部门对辖区内申报参试主体已种植用于青贮和半干青贮的青贮玉米、苜蓿和饲用燕麦种植面积和种植地块等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核实确认工作,并认真填报《2017年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粮改饲全株玉米等青贮饲料收贮补助申报确认表》(附件2),以农(牧)场正式文件报管理局,由管理局畜牧兽医局进一步进行现场复审核实后,于7月末前,报总局畜牧兽医局。

    2.制定管理局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管理局根据垦区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和辖区内申报确认的参试主体及其已种植的青贮玉米、苜蓿和饲用燕麦种植面积等情况,制定本管理局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要明确种植面积和收贮量任务、支持对象、补助环节和实施程序,于7月30日前,报送总局畜牧兽医局和财务处备案。要将粮改饲工作与产业扶贫工作相结合,统筹谋划,灵活采取不同经营方式,充分调动贫困群众通过发展草牧业脱贫致富。

    3.现场检查验收核实实际收贮量。待青贮饲料收贮结束后,各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和计财处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开展现场检查验收、核实实际收贮量工作,对辖区内补助对象所贮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和饲用燕麦半干青贮等进行准确测量窖贮和裹包贮容积,严格按折算标准计算贮量,对往年贮存和当年收贮不含有籽实的青贮饲料及购置的青贮饲料成品(含裹包青贮),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苜蓿第一茬、第二茬和春播饲用燕麦收贮结束后,可提前安排现场检查验收、核实实际收贮量工作。现场查验情况和查验结果要经补助对象和管理局畜牧兽医局、计财处现场查验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查验全过程要拍照存档,认真填报《2017年黑龙江省垦区粮改饲全株玉米等青贮饲料收贮量检查验收确认表》(附件3),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于10月20日前,以管理局畜牧、计财部门联合文件形式,将检查验收结果报总局畜牧兽医局和总局财务处,做为补助标准测算和补助资金拨付依据。

    4.公示及补助资金发放。总局畜牧兽医局和总局财务处根据国家拨付给总局粮改饲补助资金总额(包括上年结余资金,整合及配套资金等)和各管理局上报的实际收贮量,测算确定2017年垦区统一的吨均补助标准,并测算分配补助资金后拨付至各管理局。各管理局要选择在补贴对象周边的公共场所将补贴对象名称、地址、贮量和补贴资金数量等基本信息张榜公示,也可以选择在当地主要媒体等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管理局计财处依据公示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农(牧)场,各农(牧)场按管理局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兑付给各参试补助对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粮改饲工作组织领导,总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垦区粮改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对各管理局粮改饲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督导垦区粮改饲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总结验收等。总局成立粮改饲工作专家组,主要负责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各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为项目实施提供组织和技术保障。各管理局畜牧兽医局、计财处是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对本管理局项目的具体实施负总责。两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各司其职,落实各环节的责任到具体人。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粮改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徐学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张景伟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调研员、副局长

于  彦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财务处调研员、副处长

成  员:王祺宝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王洪宽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财务处主任科员

周兴民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科长

刘  伟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财务处主任科员

魏  巍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副主任科员

王京航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副主任科员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粮改饲试点工作专家组名单

组  长:蔡敦江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

副组长:卫喜明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畜牧研究所所长

成  员:宋伟红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畜牧研究所副所长

段余君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测试化验中心主任

甘文平  黑龙江农垦科学院畜牧研究所研究员

刘立成  黑龙江农垦科学院畜牧研究所研究员

    总局畜牧兽医局:负责垦区粮改饲试点工作的全程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制定垦区粮改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指导各管理局制定实施方案,督导各管理局开展粮改饲试点工作,组织专家对各管理局、农(牧)场和参试补助主体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总局财务处:负责落实粮改饲试点工作补助资金预算,拨付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项目专家组:协助总局畜牧兽医局审查各管理局的实施方案,协助承担主体开展粮改饲工作的实施,协助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规范项目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粮改饲信息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数据信息收集整理、统计报送工作,按照国家和垦区粮改饲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录入农业部《粮改饲管理信息系统》。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包括摸底资料、实施方案、检查验收资料、公示材料、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实施图像视频等数据信息资料,按时、精准、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按照“受益对象明确、贮存地点清楚、收贮数量准确、款物台账详细”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核查工作。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管理局和农(牧)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专账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和审计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四)实施绩效评价。为高标准高质量落实粮改饲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总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详见附件3、4),总局将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各管理局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管理局要按评价指标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将自评报告和粮改饲试点工作总结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总局畜牧兽医局和总局财务处。

    (五)强化宣传指导。各管理局和农(牧)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粮改饲的重大意义、政策内容、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使域内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专业饲料生产企业(合作社)均能准确掌握扶持政策,增强其发展青贮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组织专家技术人员,通过集中授课、现场参观、座谈研讨等方式,帮助养殖主体提高认识,掌握技术,积极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该项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各级畜牧和财务部门要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总局监督举报电话:0451-55198269、5519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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