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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第六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

发布时间:2009-04-30


  根据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为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力度。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了《关于下达第六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计划及延长大豆收购期的通知》(国粮调〔2009〕110号),安排中储粮总公司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省(区)收购国家临时存储大豆125万吨,其中内蒙古20万吨、吉林5万吨、黑龙江100万吨。这批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的收购执行期截止到2009年6月底。同时,将前两批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计划执行截止期一并延长。临时存储粮食收购价格、收购资金安排等有关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至此,国家有关部门已累计下达大豆收购计划725万吨。

  通知要求,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增设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要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增加收储能力,确保储粮安全。新增指定收储库点名单要及时报中储粮总公司核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已下达的各批收购计划要在本省(区)范围内统筹使用,避免指定库点出现停收、限收,切实保证农民利益。对由指定库点包干使用的收购费用要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保证企业收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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