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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08-04-22

为发挥社会库存的“蓄水池”功能和粮食安全辅助作用,日前,安徽省粮食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布了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 具体标准:一是最低库存量。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过多,可能造成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损害种粮农民利益或启动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时,粮食收购企业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现有仓容量的30%。加工企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按收购企业的标准执行。二是最高库存量。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 较多,需要启动地方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时,粮食收购企业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现有仓容量的20%。省辖市所在地和县城城关的贸易性批发企业最高库存量不得 高于上年批发量的20%。大中型连锁超市和骨干粮店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上年平均月销售量的30%。加工企业的原料最高库存量按收购企业的标准执行,成品粮 油最高库量存按贸易型批发企业的标准执行。三是鼓励粮食经营者在正常年景保持一定的库存量。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实施,由政府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确定并向 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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