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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业务

发布时间:2009-02-0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加工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通过加工转化方式,实现粮食转化增值的粮食加工企业自主购进粮食所需资金,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其他流动资金所提供的贷款。
贷款对象:
凡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系统的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用粮企业,均为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对象。
贷款种类: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可分为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贷款用途:
1.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
2.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
3.用于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粮食加工企业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3.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6.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如进口付汇等。
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主营业务突出,因其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确有必要发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4.经营效益较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申请循环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额与其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或上一年度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月均贷款余额与其月均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数额的比例低于50%。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3.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经营状况稳定,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为其提供的保证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确定。
贷款利率: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政策范围内上下浮动。
贷款方式: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或者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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