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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小麦收购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0-05-22

      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发布了《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 案》(以下简称《预案》)。这是迄今为止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比较完善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它的突出特点在于针对前几年在执行《预案》中存在的问题,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8个方面:

  一、提高了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明确了执行区域和时间。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白小麦(国标三级,下同)每市斤0.90元,红小麦和 混合小麦每市斤0.86元。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主产省。执行时间为:2010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二、增加了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改变了过去唯一执行主体——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预案》规定: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 北等6个主产省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 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三、完善了《预案》启动机制。在2010年5月21日至9月30日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上述最低收购价格时,由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点按照 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主产区自动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改变了过去由地方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后启动最低 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办法,减少了审批环节,加快了《预案》启动速度。

  四、明确了委托收储库点的确定程序。《预案》规定: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按照《预案》规定的要求,负责提出委托收储库点名单,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确定,报中储粮总公司备案后对外公布,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改变了过去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批制为备案制。

  五、规范了费用拨补标准。针对过去收购和保管费用拨补不规范的问题,《预案》规定:2010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费用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 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由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钱/ 年,自小麦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进行补贴。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每市斤3.5分钱/年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储库点。

  六、规范了储粮行为。《预案》规定:中储粮总公司要规范储粮行为,对已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 以保证安全储粮的需要。

  七、进一步强调了收储企业对售粮农民的服务。《预案》要求: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价格、 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

  八、强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任。国家赋予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职责,《预案》明确:地方粮食、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在地 管理的原则对政策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预案》规定的,取消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并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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