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串通操纵价格最高罚500万
发布时间:2010-12-11
昨天,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比修改前,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罚款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针对当前一些领域和品种恶意囤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突出的问题,为依法严厉惩处这些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国务院修改了《处罚规定》。
新《处罚规定》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新《处罚规定》对恶意囤积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打击力度。新《处罚规定》将恶意囤积行为具体化: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
近来,一些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商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进行恶性炒作,成为推动市场价格过高和过快上涨的幕后推手。为此,新《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这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对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