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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等四省区2015年粮食库存检查

发布时间:2015-04-25

关于黑龙江等四省区2015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检〔2015〕102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9号)安排,国家有关部门决定,2015年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

  (一)委托检查事项。按照“一事一委托”原则,由国家粮食局委托四省区省级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对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在地检查,受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再委托。受托单位负责本地区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自查工作进行巡查和督导,组织开展检查并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

  (二)委托检查职责。受托单位的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粮食,调阅企业经营管理的资料和账目、凭证;了解粮食收购、销售、轮换调运及动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涉及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如实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逐级审核上报。被查单位对检查发现问题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并按检查认定的结果如实上报。

  在本次库存检查专项工作中,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央储备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以及中储粮分支机构检查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时,同等行使以上职责权利。

  二、省(区)内实行混合交叉普查

  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交叉互查、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市(地)级交叉检查,同时,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检查中储粮系统和中粮中纺等其他央企直接管理的中央事权粮食;中储粮分支机构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检查地方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四省区以2015年4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4月底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做好动员培训、检查工具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工作,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5月8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行政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准备阶段重点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分解登统表见附件。四省区应提前安排好检查时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准备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和储存政策性粮食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中储粮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其中,跨行政区域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分(子)公司管理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总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合并后提交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粮、中纺集团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后,统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四省区要根据交叉检查需要,对分解登统表作进一步细化,按照省(区)内行政区划,将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全部准确分解到中储粮直属企业、中粮中纺等其他央企、地方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对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不错统漏统。5月8日前四省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报国家粮食局。

  为确保登统表内容完整准确,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支机构,应利用3月末统计数据组织预报演练。

  (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全面交叉普查阶段。5月25日前,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省内混合交叉普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科学编组,划清检查任务,明确检查主体责任,确保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库点不重不漏。粮食质量检查扦样安排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5〕55号)执行。

  (三)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在省级普查基础上适时派出联合工作组,选择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四)汇总报告阶段。按照谁牵头检查、谁负责汇总的原则,6月20日前,对中储粮系统和中粮中纺等央企直接管理粮食库存的检查结果,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汇总;对地方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粮食库存的检查结果,由中储粮分支机构牵头汇总。汇总完成后,分别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直接报送国家粮食局汇总。总结报告要重点披露检查发现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措施“落地”。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改革完善和优化粮食库存检查方式是为了更好地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省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中储粮系统作为国务院确定的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既是本次库存检查的被查企业,又是检查的责任主体之一,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好职责。其他有关中央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将依法检查理念贯穿检查全过程,认真梳理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检查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开展检查。检查范围、内容、方法,以及检查情况汇总表格,按照国粮检〔2015〕39号和国粮发〔2015〕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以本通知为准。有关内容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对存储政策性粮食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检查,只作为核实政策性粮食库存的辅助手段,检查结果不纳入统计汇总范围。

  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结合省情粮情提前对行政区内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预研预判,拟订有针对性的检查对策。检查中可以适当简化工作底稿填写,重点核查库存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对重大问题进行立案深入调查。

  (三)突出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针对当前四省区粮食库存总量大,特别是政策性粮食库存高企,库点多元化,露天储粮多等新情况,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尤其要将执行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政策形成的粮食库存和相关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还要将委托检查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纳入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应进行延伸检查,严防出现用商品粮抵顶政策性粮食。要通过扎实有效的检查工作,切实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底数,查明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实情,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对跨省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库存,全部由委托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及委托检查函,受托省应及时向委托省反馈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四)创新粮食库存检查方式。四省区要切实按照本通知提出的省级组织交叉普查方式,做好今年的库存检查工作,同时灵活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发现库存管理问题,提高检查的针对性。运用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提高库存检查工作效率。要将国家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与库存分解登统表进行比对,复核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严格检查责任,狠抓整改落实。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披露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进行详细反映,注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国家粮食局将按照粮食事权和责任单位分别责成中储粮总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整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四省区要通过扎实开展本次库存检查,堵塞管理漏洞,理顺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建议。

  (六)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要优先用于本次检查,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具体被查企业。委托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的必要经费,由国家粮食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检查工作汇总上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四省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储粮分支机构报送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报告及附表电子文本通过国家粮食局纵向网系统传送。

  附件: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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