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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1-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5年第149号)


   应韩国政府申请,根据我国专家对韩国大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允许韩国大米输华。韩国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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