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粮食网手机版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5-05-08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新形式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一项重点工作,国务院及有关部委2004年先后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粮食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法规和文件,并将继续出台罚没收入等规范文件和办法,加快监督检查配套法规和制度的建设。省政府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也高度重视,赵德全副省长最近批示指出:“粮食市场放开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成为各级粮食部门的主要职能和任务,粮食收购企业资质审查、质量、数量监督检查、市场监管、储备粮安全、行业规范及市场法规等应作为重点。请省粮食局从转变职能,强化依法行政出发,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必要时提请省政府研究。”并在省局检查工作时提出:“在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放开的新形势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字,即监管、服务。”为了认真贯彻这些文件和批示精神,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现就我省200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宣传《暂行办法》,提出贯彻意见
     年初省局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粮食局等六部委颁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各市除将本办法迅速转发到县(区)外,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宣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扩大社会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度和参与度。同时,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提出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意见。省局将在近期召开专题座谈会,讨论拟定我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请各市粮食局2005年4月15日前在汇总整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拿出市上的意见稿,报省局监督检查处。 

     二、抓好培训工作,加强队伍建设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考验的行政执法队伍,各地要切实重视和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国家粮食局2005年上半年将举办几期《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培训班,对各省(市)和各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业务骨干进行培训,随后省局也将组织对县(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各市要认真配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重点是机构和人员的确定。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由省局颁发国家粮食局制定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以便在今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检查,凭证开展对本地区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稳步推进面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赋予的职能,依法开展对全社会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省、市两级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和专案调查等各种方式,重点做好粮食收购资格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省、市储备粮数量、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和各项政策性粮食供应情况的检查。要继续加强对陈粮销售和陈化粮处理的监管,做好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查处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扰乱粮食流通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要注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务必积极稳妥,谨慎从事。要注意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虚心向有执法经验的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学习,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执行法规、政策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类问题,要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因法规、政策不健全或法规、政策本身存在某些缺陷引发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为省上和各地制定、完善各项粮食法规、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重视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执法指导和监督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要严格执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另一方面要注重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力争将各种问题解决在初期和基层,坚决杜绝盲目执法、野蛮执法的行为。
     各市要指导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省局拟在适当时候召开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交流先进经验,推动全省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五、抓紧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各地要抓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出台的契机,依据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的建立健全作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同时做好向县(区)一级的延伸。要重点落实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各市粮食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科室,负责本市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工作职能、机构、人员“三落实”,同时尽快将工作机构向县(区)延伸。市、县(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落实专职的执法人员、队伍,为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妥善解决好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问题。国务院赋予粮食行政部门新的职能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社会粮食流通实施监管,首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事。目前我省绝大部分县(区)行政执法主体是合法的,但也有少数县(区)粮食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对少数在机构改革中已经撤并的县(区)粮食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尽快加以恢复,或明确执法部门及职能;暂属事业单位的少数地方粮食局,要争取尽快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在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之前,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请地方政府给予执法授权或委托,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在没有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前,这些地方的粮食流通管理执法工作应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相邻县(区)有执法资格的主体进行管理,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主动补位。
     三是积极争取解决专项经费。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解决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经费问题。



分享到:
金谷粮食网 > 行业信息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