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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今年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5-06-14

为鼓励各地种粮、减少抛荒,促进科技进步,发展粮食规模经营,提高产业化水平,近日,我省出台了2005年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实施意见。对粮食生产先进市县、水稻优质高产示范与竞赛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和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实行奖励。具体意见如下: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1、减少抛荒,增加早稻面积。在2004年基础上,凡增加早稻播种面积,减少春季抛荒的县(市、区),按每增加1000亩给予6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各市按所辖县(市、区)奖励额度10%标准进行奖励。
  2、水稻优质高产示范方。对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与竞赛活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05〕28号)文件要求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与竞赛活动的,省将在各地申报参赛的示范方中,对工作扎实、产量水平高、影响大的示范方进行奖励。全省共评选优秀示范方40个。
  3、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继续对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措施扎实,力度大,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粮食面积和总产比上年有较大增加的市、县(市、区)进行考核奖励。全省共评选15个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其中市级2个。
  4、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和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为推进粮食规模经营,对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和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全省共评选115个,其中优秀种粮大户100个,优秀粮食合作社和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合计15个。
  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优质高产示范方和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的具体评选条件另定。
  二、考核奖励程序
  1、减少春季抛荒、增加早稻播种面积奖励。各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在6月10日前将早稻播种面积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经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各地在上报资料时应出具由当地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严禁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由省财政厅扣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
  2、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和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的评选,采取县(市、区)申报、市推荐、省评定的办法,由各市根据评选条件组织推荐,并在12月底前,将相应的考核推荐表报省农业厅(先进市由省农业厅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定)。省农业厅根据各市推荐,组织综合评定,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市、县(市、区)和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奖励。
  3、水稻优质高产示范方奖励,由省在各地申报水稻优质高产示范与竞赛活动的参赛示范方中组织评选。
  4、奖励资金的使用。减少耕地抛荒、增加早稻面积和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各地、各部门制止耕地抛荒和发展粮食生产等,其中20%可用作对减少耕地抛荒有贡献的基层干部和农技人员的奖励;水稻优质高产示范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农户的技术培训和示范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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