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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06-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属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人事管理,规范人事和劳资行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省政府委托,省粮食局直接管理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作为具体管理省级储备粮的政策性企业,由省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三条 承储企业的设置、撤并,由局人事处提出意见,局党组研究决定。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要求申报。
  第四条 承储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撤并,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省局审批。
  第五条 承储企业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参照有关规定,根据局承储企业的实际情况,由省局核定承储企业人员编制。
  第三章 人员调配
  第六条 承储企业所有人员的录用调配,均纳入计划管理,由省局实行总额控制。
  第七条 在人员编制总额内,各承储企业需补充人员,于每年12月底前提报下年度增人计划,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下达执行。承储企业人员超编的,要通过离职培训、待岗、分流安置等形式减少人员,限期压缩到核定编制以内。
  第八条 承储企业用人,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由局按照招聘条件统一组织招考,择优聘用。
  第九条 承储企业用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要求,承储企业的原有人员身份不变,对新进入的均实行招聘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继续留用的续签合同,不需要的要及时清退。
  第十条 单位需用的季节工,由单位自行选用并及时清退。
  第四章 干部任免
  第十一条 局党组直接管理并任免承储企业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的领导班子职数由局党组核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的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由局人事处提出意见,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的科级干部职数由各单位提出意见,局人事处确定,任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实行事前备案。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2-3年。继续执行领导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 离岗交流
  第十六条 局党组管理的承储企业领导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是否离岗,由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
  第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凡在同一承储企业分别任正、副职满5年或任正、副职合并计算满6年的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身体状况,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九条 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的承储企业领导干部,由人事处提出名单,局党组研究决定。轮岗交流的干部必须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承储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中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承储企业领导干部,经考察分析确属不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降职使用或实行待岗。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承储企业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干事创业、选人用人、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等方面有问题的,以及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得不称职票较多的,采取打招呼或函询的形式,要求干部本人如实向组织说清楚,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实行诫勉,限期改正错误。
  第二十三条 坚持廉政谈话制度。每年由纪检组长与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谈话一次。干部提拔时,任前征求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意见,任后由纪检组进行廉政谈话。
  第七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根据岗位优先、体现绩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承储企业岗位工资标准,做到薪随岗走,岗变薪变。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局对各承储企业在职人员工资实行总额包干,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标准发放,绩效工资按考核办法发放,各单位都要在工资总额内列支工资,不得违反规定超额发放各种奖金、补贴。因空编节约的工资余额,可作为奖金发放。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补贴、奖金等要公开、透明。严禁领导干部给班子成员和下属送“红包”。每年年终承储企业领导干部全年的工资、补贴、奖金等要汇总报局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干部职工离岗后的工资按照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轮流选派承储企业领导干部脱产进修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三十条 鼓励在职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符合专业要求的学历教育,经单位领导批准,对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可按有关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学费。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九章 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领导干部的离退休手续,由局人事处办理,科级以下人员的离退休手续由所在单位办理,并于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由局人事处直接管理,科级及以下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对需出具证明材料的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由省局管理的人员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由省局审批。更改出生日期、学历认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五条 局党组负责因公出国政审。承储企业工作人员出国政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局党组写出政审报告,连同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审批表等一并报省局人事处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承储企业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人事工作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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